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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温**于2015年11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2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次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刘**。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被告性格太强,且长期喝酒,酒后不做事情。原告于2008年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原被告并未和好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矛盾不断。原告于2014年又提出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是分居生活,没有任何往来,互不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起诉离婚。

被告刘某某辨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挺好,有一些小的争吵,但是没有什么矛盾。被告一直在外打工,不清楚原告为什么几次提出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次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刘**。婚后,由于双方性格有所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0月,原告曾诉请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页、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有所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情谊,以家庭和睦为重,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可以和好如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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