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原,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