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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