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河港武水*限公司诉被告武*国家高新区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河港武水*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河港武水*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河港武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6元,由江河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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