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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阳光城物业服务(福**限公司拆除房产灯箱销售广告与违建仓库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魏*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阳光城物业服务(福*限公司以权谋私,随意在防空洞地下室内设置该集团房产销售广告牌,严重违反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定》和《物权法》。2、本小区防空洞地下室的功能:在发生天灾、战争及各种紧急情况下能起到保护本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的作用。阳光城物业服务(福*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却把防空洞地下室部分空间建成仓库用于出租,给业主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也违背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定》条例。为此,起诉人诉请判令:1、阳光城物业服务(福*限公司自行拆除本小区防空地下室(地下车库)的该阳光城集团房产灯箱销售广告,恢复原状;2、阳光城物业服务(福*限公司自行拆除本小区防空洞地下室(地下车库)的违建仓库,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有关拆除房产灯箱销售广告与违建仓库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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