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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等与黄**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与被告黄**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家的水田与被告家的水田相邻,原告的水田在上游,被告的水田在下游。历史以来,原告水田的水从被告的水田排出,从未发生矛盾。2014年上半年被告将其水田表面填上一层泥土就高于原告家水田表面,致使原告家水田的水无法排出,也无法耕种。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被告流出排水沟或埋下排水管,能正常排水和耕种,但被告拒绝。之后,经村干部调解处理无果。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帮原告家水田流出排水沟,允许原告水田按历史习惯排水。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原、被告在村庄的公路边均有责任田,且东西相邻即原告的责任田(地名老**)在被告的责任田上面。2014年上半年之前,原告责任田的流水从被告责任田排出,从未发生矛盾。之后,被告将其责任田填上泥土高出了原告的责任田,致使原告责任田的流水无法排放,亦无法耕种。对此,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能达成和解。尔后,经该村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处理仍无果。

另查明,原告起诉本案被告“黄天友”与“黄**”的性别、职业、住所等相关信息系同一人,是适格的主体被告。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黄**的证言和潮立**委员会的证明,现场图照,人员基本信息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涉案被告擅自将责任田填上泥土且高出原告责任田的表面,致使原告责任田的流水无法正常排泄,被告的行为不尊重自然流水的历史习惯,违背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应当将其责任田的水沟恢复原状。故,原告要求被告的责任田流出排水沟,使原告责任田的流水能正常排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黄**自行在其责任田流出排水沟,使原告黄**、黄**的责任田(地名老**)的流水按历史习惯排放。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黄**负担,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50元,本院退回原告50元。

上述义务,被告黄**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民法院[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新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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