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韦祥书等与廖**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韦**、黄**、黄**与被执行人廖**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象**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韦**、黄**、黄**已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之信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一家都已搬迁到南宁居住,并长期未归,申请执行人韦**在本院的监督下,已主动将排水沟按判决书要求疏通完毕,至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法律权益得到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象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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