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范**与蔡**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官*与高祖贵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郑**与臧*新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林**与钱**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夏**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任**与被上**电公司身体权纠纷而深民事判决书
王*、许**与南漳县**民委员会、南漳县**程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郑**等与襄阳市**计研究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董**与湖北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