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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深圳**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为与被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高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杜**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在被上诉人派高公司工作时受伤的事实,而杜**已对此申请工伤鉴定并实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相关部门并未认定杜**的工伤达到职业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程度,而该两种情形是其在得到工伤保险救济之后有权另行主张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原审据此对杜**的该起诉予以驳回,是正确的。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杜**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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