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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廖**是申请人的邻居,双方纠纷的起因是廖**企图拆毁建设好的围墙,共同使用天井天台,申请人婉言拒绝后,廖**便妄说申请人违建,四处告状投诉,闹得申请人一家鸡犬不宁,一家老小生活在恐惧与压抑之中。二审判决对有关申请人打人的事实认定不实,申请人没有打过廖**,判决仅凭廖**伪造的受伤鉴定回执发票和申请人在派出所的道歉信,就认定申请人打伤廖**是不当的,因为鉴定回执发票并不能证明是申请人打了廖**,另外,道歉信是伪造的,申请人没有写过道歉信。特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不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杨**是否殴打过廖**。廖**主张杨**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3月23日将其身体打伤,一审已提交鉴定回执、发票、报警受案登记表为证,二审又提交了一份杨**在派出所的道歉信进一步予以佐证。杨**在二审时虽然认为道歉信非其亲笔书写,但承认在该道歉信上有签名。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杨**对廖**存在殴打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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