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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超载的XX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车内另载长葛市居民任某某、任某某妻子谢某某、任某某儿子任**、长葛市官亭乡簸箕杨村居民宋某某,由河南省长葛市驶往卢氏县城,行至209国道卢氏县境内东明镇当家河村路段,因刹车失灵驶入避险车道侧翻,造成任某某、宋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任**、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任某某、宋某某因胸部受挤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谢某某左侧2、3、4、5、6、7肋骨骨折,系轻伤一级,任**面部损伤,右腿单个裂创长达4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卢氏**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马**、马**的证言,卢氏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毛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卢氏县**大队卢公交认字(2015)第411224201505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5)026号、0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5)0199号、02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卢氏**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毛某某报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毛某某车辆载重清单,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及超过核载人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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