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老*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佛*法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老*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老*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老*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老*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