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曹**驾驶粤R×××××号三轮普通摩托车搭载着其女儿曹**、妻子梁**、外孙女陈**等人从连州市区回家,行驶至323国道由连州**镇方向555公里+800米路段时,由于被告人曹**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外侧翻,造成曹**、梁**二人当场死亡,曹**本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曹**、梁**、陈**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梁**、曹**死亡后,其他近亲属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了谅解书,均表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曹**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表示对被告人曹**交通肇事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曹**予以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甲的供述,证人曹*乙、梁**、陈**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清公交认字(2015)第00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荆圣司鉴所(2015)病鉴字第255号、第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荆圣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310号《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被告人曹*甲的驾驶证,事故车辆粤R×××××号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证,连州**岭村委会及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火化证明,谅解书,被告人曹*甲及被害人梁**、曹*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甲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非载客机动车辆载客,并且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曹*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曹*甲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曹*甲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两被害人系被告人曹*甲的近亲属,并且取得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曹*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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