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3次;2015年2月、8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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