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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连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房*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NNQ715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沿江东路时,被执勤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后将房*带至连南**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房*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6.04mg/100ml。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房*的户籍证明、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房*的供述,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液采样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房*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房*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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