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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谭*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至中山市小榄镇,碰撞路边电线杆后,再与被害人郑*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郑*、被告人谭*受伤及车辆、电线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公安人员在小榄人民医院将被告人谭*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谭*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并获谅解,并已支付电线杆及相关设施的维修费用人民币75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谭*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警情信息表、医疗诊断证明、中山市小*镇江*水电安装工程服务部出具的《工程(材料)结算明细表》、证明、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郑*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且已赔付电线杆及相关设施的维修费用,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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