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4日作出(2013)汕海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7月24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7月、2015年2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