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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7时55分,被告人钟*驾驶粤R×××××号轿车沿连州市区往龙坪镇方向行驶至G323线549公里+150米流沙村路段,越过公路中间实线超车时与同向在前方左转弯由被害人黄*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当场死亡,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钟*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钟*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钟**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钟*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的火化证明,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钟*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钟*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钟*适用缓刑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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