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中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中犯放火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轩、刘*妹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蔡**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妹及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刘*中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琼,指定辩护人温锡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中因怀疑自己的妻子刘*琼和被害人刘*轩发生过男女关系,遂叫刘*轩到家里对质,刘*轩当面否认。当晚9时许,被告人刘*中拿了一个空的金*鱼油瓶到刘*明的小店里买了7斤煤油,随后来到刘*轩家,见屋里没人,就在门口捡了破衣服,沿着刘*轩家的四个窗户往屋内泼煤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破衣服向屋内引火,在四个窗户都引燃后,刘*中又来到刘*轩屋前的棚寮,往柴堆倒煤油,倒到油瓶还剩下差不多2斤煤油时,就用打火机点燃柴堆,然后提着油瓶在现场观看。村民刘*华见状赶快去通知刘*轩,刘*轩赶到现场后质问刘*中是不是他放的火,刘*中承认是其所为,刘*轩推了他几下,刘*中就跑回家里了。当晚11时许,公安机关在刘*中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扣押到作案工具金*鱼油瓶一个,打火机一个。经揭西县**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刘*轩被烧毁的房屋及基础等二十八项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89710元。经汕头**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刘*中在作案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揭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刘**、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庄**、刘**、刘*新的证言,被害人刘*轩、刘*妹的陈述,被告人刘*中的供述和辩解,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揭西县**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头**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刘*中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刘*中为泄私愤,在村民集中居住区放火焚烧被害人的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中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刘*妹诉称,因被告人刘*中的放火行为,导致他们遭受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刘*中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92722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中的指定辩护人辩护称本案是由于被告人刘*中与被害人刘*轩存在纠纷引起;被告人刘*中作案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归案后如实供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中因怀疑妻子刘*琼曾与被害人刘*轩发生性关系,便叫刘*轩到其家里对质,刘*轩否认此事。21时许,被告人刘*中产生了烧掉刘*轩家的念头,便拿一个空的金龙鱼油瓶到刘*明的小店里购买了7斤煤油,随后来到刘*轩家,见屋内无人,便沿着刘*轩家的四个窗户往屋内泼煤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破衣服向屋内引火,接着刘*中又来到刘*轩屋前的棚寮,往柴堆倒煤油,接着用打火机点燃柴堆,后提着油瓶在现场观看,村民刘*华见状便去告知刘*轩,刘*轩赶到现场后质问刘*中是否其放火,刘*中承认了,刘*轩便上前打了他几下,刘*中就逃离现场。经揭西县**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刘*轩、刘*妹被烧毁的房屋及基础等二十八项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89710元。经汕头**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刘*中在作案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1.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刘*中辨认,确认无误,作案工具经证人刘*明辨认,确认无误。

2.被告人刘*中、被害人刘*轩、刘*妹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中、被害人刘*轩、刘*妹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3.揭西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6日23时许,揭西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民警在刘*中位于龙潭镇家中抓获被告人刘*中。

4.揭西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5月7日,揭西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民警依法扣押到涉案的金龙鱼油瓶一个(内有液体1.1公斤)、蓝色打火机一个。

5.证人刘*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系龙潭镇泉水塘村小店老板,证实2015年5月6日21时许,北联村委下塘村的刘*中手提一金龙鱼空油瓶到他经营的小店购买了7斤煤油,还说是用来点火。同时证实当晚刘*轩家的两处房子被刘*中放火烧了。案发后,经证人刘*明辨认被告人刘*中的照片,确认被告人刘*中就是2015年5月6日21时许到他小店购买煤油的人。

6.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龙潭镇北联村委下塘村村民,证实2015年5月6日22时15分,他看见刘*轩家着火,就跑过去见到刘*中手提一金龙鱼油瓶站在刘*轩家门口,见他上前,就说与他无关,让他走开。他担心刘*轩还在屋子里,便大声叫唤,但里面没有动静,便打电话报警,并跑到刘*中的父母家,发现刘*轩一家四口均在刘*正家(即刘*中的父亲),便告知刘*中放火一事。案发后,经证人刘**辨认被告人刘*中的照片,确认被告人刘*中就是2015年5月6日放火烧刘*轩家的人。

7.证人黄某邱的证言。黄系龙潭镇北联村委下塘村村民,证实2015年5月6日21时许,他听到村外有人喊救火,随后又闻到煤油味道,便走出家门看见前巷刘*轩家的屋子着火了,同时其屋前的木棚也着火了。

8.证人庄*凤的证言。庄系龙潭镇北联村委下塘村村民,证实2015年5月6日21时许,她途经刘*中家附近时,看见刘*中手提一个油桶,便问他干什么,刘*中就说要去烧刘*轩的房子,后刘*轩的房子当晚着火。

9.证人刘**的证言。刘*被告人刘*中的妻子,证实2015年5月6日16时许,刘*中去刘*轩家找刘*轩理论刘*轩与她曾“搞过男女关系”(即发生性关系)。18时许,刘*轩及其妻子刘*妹就此事来到她家,她们均否认此事。22时许,刘*中从外面跑回家并关上铁门,接着很多村民找上门,她才知道刘*中放火烧了刘*轩的房子。

10.被害人刘**、刘*妹的陈述。均陈述2015年5月6日21时许,刘**跑到刘*正家告知,他们家的房子着火了。他们便跑回家发现房子在着火,刘*中手提一金龙鱼油瓶在他们家棚寮不远处观看,就上前问是否他放的火,刘*中承认了,刘**很生气,就上前打了刘*中二拳,刘*中就把油瓶砸在刘**背上,接着就逃走了。同时陈述刘*中是怀疑刘**与刘*琼乱搞男女关系,才放火烧他们的房子。刘*妹还陈述他们家的两处房子被烧毁,屋内有床两张、床垫两张、新被子八张、自制药酒四瓶、100斤的明富米两袋、电线十捆、新椅一张、4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一部、皮箱(内有衣服)一个等物品。

11.被告人刘*中的供述。刘供述2015年5月6日21时许,他怀疑刘*轩以前曾与妻子刘*琼“睡过”(意指发生性关系),便带上打火机,拿了一个空的金龙鱼油瓶到刘*明经营的小店购买7斤煤油,后来到刘*轩家,见门关着,便利用屋子前后的窗户往刘*轩家门口泼煤油,并用打火机点燃破衣服引火,接着又往刘*轩家的棚寮边上的柴堆倒煤油,并点燃,很快刘*轩家的棚寮也着火了。然后他提着油瓶站在不远处观看,刘*轩跑过来问是否他放的火,他便承认了。

12.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化)字(2015)05013号理化检验报告。经检验,在刘*轩家厨房内及卫生间提取到的燃烧残留物均检出煤油燃烧残留物成分;在刘*中家提取到的无色透明液体检出煤油成分。

13.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鉴定:涉案的房屋及基础等二十八项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柒佰壹拾元整(189710元)。

14.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汕四院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041号刘*中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中在作案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5.揭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公(揭西)刑勘字(2015)02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第一现场位于揭西**北联村委下塘村168号刘*轩家,该屋子坐西向东,屋子东侧和北侧是民宅,南侧是民宅(下塘村169号和170号),北侧是民宅(下塘村167号)。屋子与东侧民宅之间的距离为584cm,下塘村169号和170号之间的距离为143cm,与西侧民宅之间的距离为800cm,与下塘村167号之间的距离为62cm-105cm。

屋子东侧大门宽106cm,高192cm,大门上的纱网被损坏。大门进去南侧是卧室一和餐厅,北侧是楼梯和厨房,北侧是客厅,客厅南侧是卧室二,北侧是卧室三。

卧室一东墙靠北有一个窗户,窗户宽59cm,高90cm,窗户上的玻璃被损坏。卧室一内东南角有一张床,床尾朝西,西墙下有一个木橱和一个布橱,北墙下有一张桌子。床和桌子都有被烧过的痕迹。

厨房东墙靠南有一个窗户,窗户宽59cm,高90cm,窗户上的玻璃被损坏。厨房西北角是灶台,东南角下是煤气炉和洗手盆,在煤气炉北侧的地面是有一堆烧过的灰烬。厨房东侧是洗手间,洗手间东墙有一个窗户,窗户宽48cm,高68cm,窗户上的纱网被损坏,洗手间北墙下有一堆烧过的灰烬。

卧室二西墙靠北有一个窗户,窗户宽59cm,高90cm,窗户被损坏,卧室二屋顶被烧毁,塌在地百上,地面上有大量瓦砾碎片和浇过的灰烬,四周墙壁被浇毁。

卧室三西墙靠南有一个窗户,窗户宽59cm,高90cm,窗户上的玻璃被损坏。卧室二西墙上和北墙下各有一张床,东墙下有一个衣橱,南墙靠有一张桌子。西墙下的床上有被烧过的痕迹。

第二现场位于揭西**联村委下塘村刘*轩搭的棚寮,该棚寮东侧、西侧和北侧是空地,西侧是水泥坪地,东北侧有一口鱼塘。水泥坪地上有一个打火机,打火机距离水泥坪地北侧边缘360。水泥坪地西侧是北联村委下塘村村道,村道南北走向,往北通往柑园楼,往南通往龙跃村。

该棚寮有一间屋子,屋子的门在东侧靠南,门宽70cm,高190cm,门被烧坏。屋子东侧有一间小房,小房东侧和南侧的棚寮都被火烧塌,地面上有大量被浇过的灰烬。

对被告人刘*中的指定辩护人辩称本案是由于被告人刘*中与被害人刘*轩存在纠纷引起的意见,经查,本案虽由被告人刘*中怀疑妻子刘*琼曾与被害人刘*轩发生性关系引起,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刘*中与被害人刘*轩之间存在纠纷,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称被告人刘*中作案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意见,经查,汕头**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汕四院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041号刘*中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中在作案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被告人刘*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该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在村民集中居住区放火焚烧他人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中作案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中的放火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轩、刘*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由于揭西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中已对被告人刘*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鉴定,即损失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89710元,被告人刘*中应对该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轩、刘*妹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中犯罪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琼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人刘*中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琼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中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刘*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琼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轩、刘*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9710元,被告人刘*中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赔偿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琼承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刘*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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