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甲于2015年7月12日7时26分许,驾驶粤A×××××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由连州市丰阳镇往连州市区方向行驶至S114线298公里+200米处时,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陈*,造成被害人陈*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后被告人莫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被告人莫某甲肇事后赔偿了1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莫某甲索赔,本院东陂人民法庭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莫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51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证人黄*、莫**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015)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荆圣司鉴所(2015)病鉴字第187号《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机动车辆基本信息》,《连州市丰阳卫生院疾病诊断意见书》,《连**民医院放射检查报告》,《连**民医院血常规报告单》,《火化证书》,(2015)清连法东*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莫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在交通肇事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莫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莫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