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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陕KUXXXX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定边县石胡线4KM+300M处,与由西向东驶入道路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惠某某驾驶的无牌证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之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雷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惠某某负次要作用。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雷某某赔偿被害人惠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辨认笔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在遇有紧急情况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车辆驶入逆线,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雷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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