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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0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证“三菱”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定边县西环路“老码头”KTV斜对面,与隔离带豁口出来的被害人陈*驾驶的“天珑”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3000元,已全部兑现,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图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证、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照片、调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无牌证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之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处罚。鉴于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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