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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桑塔纳”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定边县贺刘张线48K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魏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之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24mg/100ml。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魏加强的陈述、酒精呼气检测报告、采集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醇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人员及车辆信息、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碰撞,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危险驾驶罪对其予以处罚。鉴于在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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