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07年2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甘肃**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兰州**民法院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赵**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城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被告人赵**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海撤回上诉。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