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汪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X撤回上诉。
永昌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