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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5)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马*至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新百大卖场二楼的“仁和养生堂”足浴城大厅,因琐事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大厅地毯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致使地毯、墙壁广告等燃烧并触发消防喷淋设备,燃烧产生的烟雾致使服务员王*甲肺部损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被告人马*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段某某、王*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甲的陈述及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汽油是其与仁*养生堂足浴城负责人王**及王**的弟弟在争夺油壶的过程洒在地毯上的,并不是其故意泼洒的,案发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且其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马*至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新百大卖场二楼的仁和足浴养生堂,因琐事与该足浴养生堂负责人王**发生争执,后马*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大厅地毯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致使地毯、墙壁广告等燃烧并触发消防喷淋设备喷水,导致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清和店一楼对应位置顶面被水浸泡,燃烧产生的烟雾致使顾客王*甲吸入性肺部损伤、服务员张*被薰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作案使用的油壶一个、打火机一个。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另查明,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马*亲属赔偿宁夏汇**限公司消防设备复位费5000元,宁夏汇**限公司对被告人马*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出生于1989年8月15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18日,民警接王*乙报案称其店内员工马*因工资纠纷与其发生争吵,后马*提着一个白色油壶(内装汽油)来到仁和养生堂大厅,将汽油洒在大厅地毯上,并使用打火机将地毯点燃。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的事实;

(三)出警经过,证实2015年6月18日,民警接王*乙报警称清和街新时代广场新百大卖场二楼有人泼洒汽油,并将汽油点燃。民警赶赴现场,二楼烟雾弥漫,火已扑灭,被告人马*蹲在楼梯口,民警将其控制,从其身上搜出放火用的黄色打火机一个,一并移交派出所处理的事实;

(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马**扣押作案时使用的油壶一个、打火机一个的事实;

(五)营业执照,证实银川市兴庆区仁和足浴养生堂注册于2015年4月2日,系王*乙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六)开业申请书,证实2015年6月21日王*乙申请仁和足浴养生堂继续开业,马*纵火烧毁的物品不需专门部门进行价值评估,损失均由王*乙本人承担的事实;

(七)纵火损失情况明细,证实新华百**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因马*纵火致损合计4088元的事实;

(八)情况说明,由*和足浴养生堂出具,证实因马*纵火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3430元(含顾客服务员医疗费2500元)的事实;

(九)情况说明,证实宁夏汇**限公司新时代项目部因马某纵火致消防设备损失6000元的事实;

(十)发票,证实宁夏汇**限公司新时代项目部支出消防设备维修复位费用6000元的事实;

(十一)情况说明,证实银川市公**大队依据(宁*(消)发(2012)94号)第十四条、**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认定本案涉嫌放火罪,对6.18仁和足浴养生堂放火案不予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事实;

(十二)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聘请书,证实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表明,被鉴定检材地毯燃烧残留物一份、白色油壶塑料桶内的淡黄色液体均检出汽油成分的事实;

(十三)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马*辨认其放火的犯罪现场是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新时代广场二楼仁和养生堂的事实;

(十四)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银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火灾现场自动喷淋开启,灭火器已使用。经勘查,有3.6米×2.8米面积的地摊燃烧,屋顶有黑色熏烤痕迹,墙壁广告画有燃烧痕迹,广告画上侧顶部有熏烤痕迹,地上有地摊燃烧残片2片,场勘查照片28张的事实;

(十五)证人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来到沈*经营的报刊亭买了一个大油壶,该油壶是白色塑料空心的,高30公分、宽20公分,厚10公分的事实;经沈*辨认马*就是2015年6月18日在其报亭外花10元钱购买了一个大油壶的男子的事实;

(十六)证人王**的证言,证实王**系仁和养**浴店的客人。2015年6月18日下午5点10分左右,王**在仁和养**浴店的一个包间里刚把脚泡上,听见大厅有争吵声,后看见一个男子拿着一个油壶往地上倒液体状的东西,给王**按摩的技师说有汽油味,技师说那个男子是其以前的同事,来店里是为了要工资。王**看见另一个男子把倒汽油的那个男子推出了大厅,技师给外面的人说赶紧把大厅门关上,别让人把汽油点着了,那个倒汽油的男子突然跑进店里蹲在地上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火势特别大,火苗有一人多高,点汽油的男子迅速跑到大厅外面,所有的人都惊慌失措,离火远人跑出去了,离火近的人不敢跑,在包间待着等救援。后天花板的喷淋口洒水将火灭了,房子里黑烟弥漫,王**和技师爬出大厅,王**看见好多人围在大厅,那个点火的人也站着,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后来王**和那个技师被送往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王**系吸入性肺损伤,另一名技师住院治疗的事实;

(十七)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段某某系王**的母亲,2015年3月份开始负责给仁*养生堂足浴店的员工做饭。2015年6月18日下午5点左右,段某某在店里做饭,听到儿子王**和店里以前的按摩师马*在吵架,段某某出来闻到浓重的汽油味,地毯上湿了一块,一个白色的油壶放在足浴店包间门口,油盖子在旁边放着。段某某回厨房去拿擀面杖想把马*赶出去,等段某某拿着擀面杖回到大厅,火已经起来了,火苗有一人多高,段某某和员工顺着安全通道跑下去又绕路回到店前,看见好多人围着,商场的员工拿着灭火器跑着,火已经熄灭了,大厅冒着黑烟。段某某称着火后,马*就站在离店门不远的地方,警察来了,王**说是马*用汽油放的火,警察将马*带走,段某某跟着救护车在附属医院给一个员工和一个顾客挂号输液的事实;

(十八)证人王**的证言,证实王**系王*乙的弟弟。2015年6月18日9时许,马*来仁和养生堂找王*乙要工资,王*乙说第二天给,马*走了。12点多,马*来到店里要半年的工钱,和王*乙吵了约10分钟后离开了。下午5时许,马*背了一个小包,手里拿着一个白色塑料油壶,里面有黄色液体来到店里,王**在大厅坐着。马*给王*乙说就今天他要3月份到6月份的工资,边说边把塑料壶拧开,把里面的液体倒在屋内地毯上,把油壶放在消防栓下面,王**把马*推出店外,马*点了一根香烟往有汽油的地方扔,王**把烟头踩灭。三四分钟后,马*站在门口把打着的一个打火机扔到有汽油的地毯上,地毯就着了。火苗有一人多高,王**和员工跑出来,火着了有十分钟后被新华百货的员工扑灭了。王**称马*是其店里的经理,一直干到6月16日,马*放火就是为了向王*乙要工资,马*和王*乙没有矛盾,员工张*和一个顾客被烟熏伤住院了的事实;

(十九)证人刘*的证言,证实自动喷淋等消防设备复位花费6000元的事实;

(二十)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8日9时30分许,马*到王**店里要求结算工资,王**算了是2046元,马*要求下午给其打到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上后离开。11时许,王**发微信让马*把其租的房子腾出来,等其检查后给马*结算工资。14时30分许,马*来到店里,将房子钥匙扔在台吧后面破口大骂,要求立马给工资,王**说稍微等下,马*不依,继续闹事,王**店里的其他员工和马*起了争执,马*离开。17时15分许,马*提着一个装着汽油的油壶来到店里,情绪非常激动,要求王**立即给其结算工资,王**让员工把马*弄出去并开始找电话报警,马*将油壶盖子拧开将汽油在大厅的地毯上洒了一圈,员工将马*推出店外,王**打电话报警时,马*又冲进来用打火机将地毯点着,跑到店外观望,王**等人就开始往外跑,叫人救火,之后警察就来了。王**称其与马*曾是情人关系,马*从2015年2月份开店开始在王**店里上班,来回工作了三次,每次干一个月左右就不干了。6月2日再次来到王**店里上班,是足浴师,底薪工资2000元加提成和业务奖金,王**总计欠马*1600多元工资。马*点火时王**的弟弟在制止,店里其他人都在大厅站着的事实;

(二十一)被告人马*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18日9时许,马*去仁和养生堂上班,王*乙说要把店承包出去,马*不想干了就问王*乙要六月份的工资,王*乙算了是2045元,答应下午给马*。马*回到其与王*乙租住的房子,中午王*乙给马*发短信说房租涨了要用马*的工资交房租,马*去找王*乙,路上想到王*乙做大肉不让其吃、让其下跪磕头及工资的事,越想越气。14时30分许,马*到店里找王*乙要工资,王*乙不理,王*乙的弟弟王*丙说不给工资。马*离开店后想放火教训一下王*乙,顺便把工资要回来。后马*在清河南街中石油加油站北边的一家商店买了一个白色塑料油壶,拦住一个骑三轮摩托车的人,谎称自己的摩托车没油了,从三轮摩托车中抽了大约十几元的汽油。马*拿着汽油从新华百货南边的安全通道进去到王*乙店里,王*丙在大厅坐着,马*提着汽油在2号包间找到王*乙要工资,王*乙没吭声走到大厅站着,马*跟着王*乙要工资,王*乙让王*丙夺马*手中的油壶,没夺走,马*坚持要工资,王*乙不理,马*就把油壶打开,把汽油倒在地毯上,王*丙推马*,油壶和盖子掉在地上,王*乙捡起放在店里后回到2号包间,马*点了一根香烟吸了几口将香烟扔在没有泼汽油的地毯上,王*丙将香烟踩灭,并把马*推到外面,马*喊了四五分钟要工资,王*乙还是不理,马*一怒之下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黄色塑料打火机将地毯点着,烧了两三秒房顶的消防喷头开始喷水,马*用商场的灭火器灭火,火扑灭了,大厅冒着烟。后来马*用自己157××××9567的手机打110报警,警察将马*带回派出所的事实;

(二十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马*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二十三)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宁夏汇**限公司新时代项目部5000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告人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的亲属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提出汽油是其与仁*养生堂足浴城负责人王**及王**的弟弟在争夺油壶的过程洒在地毯上的,并不是其故意泼洒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王*甲、王*丙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被告人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马满士把油壶打开后将汽油泼洒在地毯上,故对被告人马*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辩称案发后其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显示报警人为被害人王**,并非被告人,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油壶一个、打火机一个均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油壶一个、打火机一个,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银川**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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