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忻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正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51269.51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监狱认为,罪犯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焦正中共获监狱表扬3次,嘉奖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所犯之罪系暴力性犯罪,且民事赔偿未履行,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焦正中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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