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x全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忻检诉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全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薄**、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全因盗窃罪在灵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伙同赵x普、何x洋、陈*、邱x姻、郭x胜、孟x伟、陈*和(七人已判决)于2010年11月21日凌晨2时至16时50分,先后以洗冷水澡、背监规为由,四次殴打新入所的在押人员吴x恩,致其身体多处外伤,于2010年11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吴x恩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遭受外伤后加重心脏负荷并继发一定程度的肾功能不全,终因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全在羁押期间无端生事,伙同赵x普等七人随意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全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全因盗窃罪在灵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伙同赵x普、何x洋、陈*、邱x姻、郭x胜、孟x伟、陈*和(七人已判决)于2010年11月21日凌晨2时至16时50分,先后以洗冷水澡、背监规为由,四次殴打新入所的在押人员吴x恩,致其身体多处外伤,于2010年11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吴x恩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遭受外伤后加重心脏负荷并继发一定程度的肾功能不全,终因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上列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0年11月28日灵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灵石县看守所12号监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赵x普、陈x、何x洋、郭x胜、邱x姻、徐x全、陈x和、孟x伟八人随意对新入所的犯罪嫌疑人吴x恩进行多次殴打。灵石县公安局于2010年11月28日对赵x普等八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同监人员万x和证实:我于2010年9月9日因故意伤害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十二号监室。吴x恩在十二监室被打了四回。第一次是何x洋提出给他洗冷水澡,他不愿意,被何x洋、郭x胜、邱x姻、陈*、徐x全打了。何x洋和陈*打得最厉害。打完后赵x普和何x洋又让吴做了100个下蹲。第二次是因为吴用了赵x普的毛巾,被陈*和何x洋打了。第三次时因为吴x恩不会背监规,赵x普用鞋底往吴的脸上打,何x洋和陈*把吴按在床上用鞋底打吴的屁股。第四次也是因为吴x恩不讳背监规,赵x普先打并让其他人都打,何x洋、陈*、邱x姻、郭x胜、徐x全、孟x伟都打了,陈*和也踢了几脚。吴的屁股被打烂了,血都溅到打的人身上,被打后已不能站立了。

3、同监人员余x生证实:我于2010年10月6日因强奸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十二号监室。2010年11月21日凌晨1点左右,吴x恩被关押到我们监室。我没动手打他,别人打了他四次。第一次是何x洋提出给他洗冷水澡,之后何x洋、郭x胜、邱x姻、陈*、徐x全用冷水往他身上浇,他受不了,打了郭x胜一拳,他们五人用鞋底在吴身上乱打一顿。管教在喇叭里不让打,他们就住手了。第二次是因为吴用了赵x普的毛巾,陈*和何x洋用鞋底在他身上乱打一顿。第三次赵x普让吴背监规时嫌吴顶嘴,就用鞋底在他身上打,何x洋和陈*也用鞋底在他身上乱打。第四次我在放风区晒太阳。听见里面传出”啪啪”的声音,这次打得肯定厉害,因为声音一直不断。我没打过吴x恩。

4、证人郝x东证实:我于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16号监室。吴x恩于2010年11月下旬被调到我们监室,他之前在12号监室,因为他在12号监室挨打了。他屁股上有伤,来到我们监室看守所每天都让医生给他输液,我们监室的人也照顾他,过了几天,他收到家里人送来的脏衣服不高兴,没几分钟,监室有人喊,我看见他嘴里流血了,之后打报告,吴就让送到医院了。

5、证人封x文证实:我于201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16号监室,后于2010年12月17日调到13号监室至今。吴x恩被调到16号监室是因为他之前在12号监室被打得不行。他到16号时脸上、腿上、身上有好多处红肿。来到我们监室没人打他。看守所每天都让医生给他输液,同监室的人也关照他,大约过了五、六天,他收到家里人送来的脏衣服不高兴,没几分钟,监室有人喊,我看见他嘴里流血了,之后有人打了报告,吴就让送到医院了。

6、证人宋x乐证实:我于2009年10月26日因抢劫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16号监室。吴x恩于2010年11月下旬从12号监室调到我们监室,他刚来时屁股上有伤,脸上也肿着,不能走路,我们监室安排邓x和马x坤照顾他。看守所的医生给他输了几天液,过了五、六天后的一天上午,我们发现他嘴里流血了,觉得他病情加重了,就向管教作了汇报,管教就把他带出去治疗了。

7、证人马x坤、蒋x银、邓x、宁x伟、孙x辉等人证实内容与郝x东、宋x乐等人证言一致。

8、和x全证实:我有执业医师证。灵石县看守所的领导让我为一名叫吴x恩的在押犯看过病。他当时身体局部红肿,我为他进行消炎,给他输了五天液。输的是头孢唑啉纳,这种药物是消炎的。治疗后吴的病情大有好转。

9、吴x恩之妻王x珍证实:吴x恩以前没有重大疾病。没有在医院抢救过。

10、吴x恩**x春证实:吴x恩以前没有重大疾病。没有在医院抢救过。

11、被害人吴x恩生前陈述:我于2010年11月20日因火工材料的事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12号监室。进去后被12号的人强迫洗冷水澡、轮流殴打。打人的人都不认识。殴打过程与被告人供述一致。

12、已决犯赵x普供述:我于2010年1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十二号监室。2010年11月20日前我们监室共有十人:我、邱x姻、陈x、何x洋、郭x胜、徐x全、陈x和、孟x伟、万x和、余x生,11月20日夜里又住进一个人,叫吴x恩。吴关押进我们监室时,我们监室的人让他洗冷水澡,当时有陈x、邱x姻、何x洋、郭x胜、徐x全就动手用洗脸盆接上冷水往他身上浇,吴动手阻拦,后来这五个人就各自拿上鞋用鞋底在吴身上乱打了一顿。后来有看守所值班干警在喇叭里叫喊,不让打,他们就不打了。第二天(11月21日)早上八点多钟,吴用我的毛巾洗脸,陈x看见后与吴争吵,陈x和何x洋就拿上鞋底在吴身上乱打,当时正好是开饭时间,送饭的进来后两人就不打了。中午约两点多钟,我让吴*监规,吴说我管不了他,我火起来用鞋底在吴身上乱打,陈x、何x洋也拿鞋底打他,值班民警房x杰进监室制止后就不打了。下午约五时左右,我又问吴不背监规在干什么,吴仍说不要我管,我就用鞋底打他,这时候,监室大部分人全扑上去打他,打得他爬在地下,人们还有的用脚踢了几下,后来,陈x和何x洋把吴从地下拖出监房门外,当时吴在地下爬着,没一会儿,值班民警房x杰和小尹进来把吴调到别的监房去。我们打了吴x恩四次,监房里除万x和、余x生没有打过,其余人都打过。我们每次打吴x恩时值班人员都进行了制止。

13、已决犯何x洋供述:于2010年5月29日因窝藏罪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十二号监室。我们监室现有十人:我、赵x普、陈*、邱x姻、郭x胜、徐x全、孟x伟、万x和、余x生、陈*和,2010年11月21日凌晨又住进一个叫吴x恩的人,因为他与我们处不好,我们打他,当天就被调到别的监室。2010年11月21日凌晨,吴x恩关进我们监室后,我们让他背监规,又让他洗澡(用凉水往身上冲),让他脱光衣服蹲到厕所旁,邱x姻和徐x全用水往他身上冲,他嫌冷就站起来躲闪,郭x胜接着给他冲,他推了郭一下,郭*吴打他,就从地上捡起一只鞋朝吴身上打,这时我、陈*、邱x姻、徐x全都跑过去用鞋底轮着打吴x恩的身上、后背,我打了二十多下,其他四个人也都是打了二、三十下。打完后听见有人让他做100个”下蹲”,做到90多个时,监室扩音器传来管教的喊声,不让吴做下蹲了。11月21日早上八点多,吴**x普的毛巾擦了一下手和脸,我和陈*看见后就让他趴在床上,陈*用鞋底打了他20下,我没打,然后吃饭。下午两点左右,赵x普问吴背会监规没有,吴说也许,赵x普火了就用鞋底往吴脸上打了十几下,我和陈*过去帮忙,用手在吴身上打了不知多少下。值班民警房x杰进监室制止后就不打了。下午17时左右,赵x普再次问吴是否背会监规,吴还说也许,赵火了,让吴趴在床上,徐x全、郭x胜把吴按到床上,并脱了他的裤子,赵*鞋底在吴的屁股上打了十几下,我和陈*、邱x姻、郭x胜、徐x全、孟x伟都轮着打他,又把他拖在地上,用脚在他身上乱踢,这时,管教通过喊话器制止,我们把吴*到放风场里,之后,管教把吴*到别的监室。我们打了吴x恩四次,他的屁股上被打出了血。

第一次打吴x恩的是我、陈*、郭x胜、徐x全、邱x姻。第二次是我和陈*打的,我用膝盖在他腿上顶了六、七下。第三次是赵x普、我和陈*。第四次是我、赵x普、陈*、郭x胜、邱x姻、徐x全、孟x伟、陈*和,除万x和、余x生,其他人都上去对吴**,直至值班人员制止。我们打时管教制止了三次,最后把吴*到别的监室。

14、已决犯郭x胜供述:我于2010年8月9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十二号监室。2010年11月21日凌晨1点多我们监室又住进一个叫吴x恩的人,被监室的人打了四次调到其他监室了。第一次给吴**是因为吴反抗,赵x普点名让我上去帮忙,参与人员有我和邱x姻、何x洋、陈*、徐x全。第二次我在外放风时听见有人用鞋底打吴x恩。第三次是赵x普以背监规为由打的。第四次是赵x普指使我们打的,他先自己打了三、四十下,何x洋和陈*是主动打了四、五十下,赵x普说”你们全上来打!”这次除了万x和和余x生没打,其他人都打过。监室里赵x普是老大,何x洋、陈*和他关系好,其余人都要听他们的,否则就要挨打。

第三次赵x普打完后陈*和何x洋分别打了几十下。第四次赵x普*我们喊:”给我打,有事我负责”。

15、已决犯陈*、邱x姻、孟x伟、陈*和供述与赵x普、何x洋、郭x胜供述一致,证实被告人徐x全两次参与殴打吴x恩。

16、被告人徐x全供述:因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刑拘,关押到灵石县看守所十二号监室将近半年。我们监室现有十人:我、赵x普、陈x、何x洋、郭x胜、万x和、陈x和、邱x姻、孟x伟、余x生,20100年11月21日凌晨进来一个叫吴x恩的,因为我们打他就调到16号监室了。从来到走我们打了他四回。2010年11月21日凌晨2点左右,何x洋说该给吴洗澡了,郭x胜让他脱光衣服蹲到厕所旁,郭x胜用水盆接了一盆凉水从他头上倒下去,就这样反复冲了几盆水,吴**就站起来不让洗,郭*他蹲下,他不蹲还推了郭一把,郭就用鞋底在吴x恩身上打了几下,让吴*下,郭又用凉水冲了几下,吴又站起来,我和邱x姻、何x洋、陈x就拿鞋底在他身上打了几下。管教从喇叭制止后就停止了。11月21日早上8点多,我看见陈x让吴x恩趴在床上用鞋底在他屁股上打,打完后才知道是吴**x普的毛巾才打的。第三次赵*鞋底在吴左脸上打,管教在喇叭喊话不让打才停的。第四次是下午5点左右,赵x普又问吴是否背会监规,吴**不会,赵很恼火,让吴*到床上,我和郭x胜按住他,赵*鞋底在吴的屁股上打了十几下,陈x、何x洋又上去打了几十下。我和郭x胜、邱x姻也拿上鞋底在吴屁股上打了几十下,打完后吴还嘴硬,赵x普说继续打,我们又把吴按在地上,几个人围住用脚在他身上又踢又踩,管教通过喊话器不让打,我们没停继续打,当时人太乱,我就看见万x和、余x生站着没动手,打完后赵让把吴*到放风场里,管教进监室后把吴*到了16号监室。

1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1)病鉴字第156号鉴定意见书

书证材料:(1)、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晋中检技法医鉴

(2011)1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1份;(2)、灵**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3)、看守所治疗处方1份;(4)、调查笔录4份;(5)、尸体检验照片38张、看守所监控录像1套;(6)、气象资料1份。

案情摘要:2010年11月21日凌晨,吴x恩在灵石县看守所被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殴打致体表外伤,当日下午被调换监室。11月27日中午吴x恩被发现浑身抽搐,嘴角出血,被送往灵**民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于14时15分死亡。

鉴定结论:吴x恩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遭受外伤后加重心脏负荷并继发一定程度的肾功能不全,终因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附:1、尸体检验照片15页43张;

2、显微摄影照片2页8张(仅附于鉴定意见书正本)。

1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害人吴x恩生于1958年6月15日。

19、灵**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吴x恩于2010年11月27日入院。主诉:抽搐致咬舌后出血1+小时。查体未能配合,问之不答。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mm,对光反射灵敏,左眼睑肿胀,皮下瘀血,口腔内有血迹,舌体部有一约1.5cm全层裂伤,右胸壁皮下瘀血,左腹壁皮下瘀血,采取吸痰、保持呼吸道畅通及心脏按压、心电监护等措施抢救30分钟后,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心率为0,心电图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20、看守所值班记录表证实:2010年11月20日早9时至21日早9时,值班:房x杰、曹x杰;带班:康x武。2010年11月21日早9时至22日早9时,值班:房x杰、尹x;带班:吴x强。21日:吴x恩体检入所。22日:灵石检院批捕科*x忠、赵*提审吴x恩。23日:曹x杰与医生给吴x恩输液。24日:无相关记录。25日:杨**与医生给吴x恩输液;王*派出所焦**、程**提审吴x恩。26日:曹x杰与医生给吴x恩输液。27日:房x杰与医生给吴x恩输液。送医院14:15死亡。

21、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0)灵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犯罪嫌疑人徐x全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x全的身份情况,生于1969年7月12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主体资格要件。

23、灵石县人民法院(2010)灵刑保字第53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灵石县人民法院(2010)灵刑保字第53号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灵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刑执字第7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0)灵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犯罪嫌疑人徐x全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灵石县人民法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之后由灵石县人民法定对其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后在逃。

24、灵石县看守所原副所长吴x强于2011年1月10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0年11月21日带班,房x杰和尹x值班,发现十二号监室的的人殴打吴x恩后,将带头打人的赵x普提出来谈话制止,并将吴*到16监室。

25、灵石县看守所干警房x杰于2011年1月10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0年11月20日9时至22日9时都在值班。20日9时至21日9时是我和曹x杰值班,康x武带班。21日9时至22日9时是吴x强带班,我和尹x值班。2010年11月21日凌晨1时30分吴x恩由康x武决定关押到12号监室,40分钟后,我从监控室发现有人给吴x恩洗冷水澡并用鞋底殴打吴,就立刻通过喇叭喊话制止,并向带班领导汇报,然后继续观察。下午发现12号又有入殴打吴,我开门制止,并将带头打人的赵x普提到内值班室谈话,过了一会儿吴所长也与赵谈话,说服教育后将赵*回监室。下午5点,我再次发现12号的人殴打吴,就立即向吴所长汇报并从喇叭喊话制止,12号的人不听,我和吴所长赶到放风区将赵x普叫出来劝说,吴所长决定给吴*监室,我和尹x将吴*到16号监室。

26、灵石县看守所干警尹x于2011年1月10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1月21日是吴x强带班,我和房x杰值班。我负责接待来所办案单位人员,及为办案人员开关监区与外面的铁门,下午,吴所长要求我与房x杰给12号监室的吴x恩调号处理,我们按吴所长要求将吴x恩调到16号监室。

27、灵石县看守所干警曹x杰于2011年1月10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1月20日早8点至11月21日早8点是康x武所长,我和房x杰值班。由康x武决定将吴x恩关押到12号监室,大约2点50分左右,我听到二监区有嘈杂声,就赶紧向康所长汇报,到达监控室时,康所长和房x杰已从监控上发现12号监室有人打吴x恩,康所长让房x杰通过喊话器制止了打人行为,我返回内值班室值班,直到第二天交班,未发现异常。

28、灵石县看守所原副所长康x武于2011年1月10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1月20日早8点至11月21日早8点是我带班,曹x杰和房x杰值班。我按规定给吴x恩入所检查登记后安排值班员将吴送至12号监室,2点30分左右,房x杰从监控上发现12号监室在押人员让吴x恩洗澡过程发生打闹,向我汇报并及时制止了打人行为,继续观察后发现12号监室除坐班人员和在穿衣服的吴x恩外都睡觉了。直到第二天交班,未发现异常。

29、灵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1年1月18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吴x恩死亡当时未进行尸体检验,无法提供尸检报告。

30、灵石县看守所于2011年3月16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吴x恩入所时进行了健康检查,符合入所条件。

31、灵石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吴x恩入所时体表、血压正常,符合入所条件。

32、灵石县看守所于2011年3月16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吴x恩入所关押至12号监房后,同监房在押人员赵x普等八人对其先后四次实施殴打,值班民警及时将吴调整到16监房,并输液治疗。

33、灵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1年3月23日所作情况说明证实:吴x恩死亡当时其家属坚持不同意尸体解剖,无法查明吴的确切死亡原因,也无法提供关于吴死亡的报告。

3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35、灵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抓获经过证实徐x全被抓获的过程。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同监**x和、余x生的证言,医生和x全的证言,被害人生前陈述,灵**院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以及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吴x恩的死亡是被告人徐x全等人殴打所造成的。被告人徐x全参与殴打两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全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吴x恩,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x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灵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中以盗窃罪判处徐x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徐x全在2015年2月1日被抓获前曾被羁押164日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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