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47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七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宋**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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