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14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