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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董**在代县新高乡赵村xx铁矿采区因拉原矿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某用刀将董**刺伤。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调查评估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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