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X禹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X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监狱认为,罪犯乔X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乔X禹共获监狱表扬2次,嘉奖1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乔X禹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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