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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记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在xx镇x村公路铁桥交叉处,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晋HXWxx的江陵皮卡车将白**拦下,要求检查其车上的物品,白**不从双方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胡某某用折叠刀将白**砍伤。2014年7月25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全部赔偿了受害人,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亦不持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且经社区评估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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