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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10时许,方**在代县xx乡xx村郑**租住的房内索要工资时,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被陈某某用脚踢伤。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的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全部赔偿了受害人,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亦不持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并且经社区评估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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