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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在新高乡赵村xx铁矿采区被告人董某某与陈**因拉原矿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董某某将陈**打伤。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而且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亦不持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并且得到对方谅解,认罪悔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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