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大刑一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5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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