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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治海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连**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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