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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3日8时40分许,在沈阳市沈北**地项目部办公室,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杨某某用拳击打被李某某头面部,造成李某某2枚牙齿外伤性脱落。经鉴定,李某某2枚牙齿外伤后脱落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杨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人民币70000元,李某某谅解杨某某的过错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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