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8)大刑一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辽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3年4月3日辽宁省**民法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2013、2014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获2014年度辽宁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邵*的认罪悔罪书、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楠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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