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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甲及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罗*甲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浦江县檀溪镇水竹湾森林公园内非法占用林地,修建了莽潭顶水库、毛**水库、梓木岭水库,并实施了毁坏树木、平整林地等行为。2014年10月24日,经金华市林业局鉴定:涉案被毁林地面积共计29.82亩;2015年1月14日,经浦江县林业局鉴定:涉案林地中三个水库水面面积为生态公益林的共计10亩,其他生态公益林面积3.56亩,以上公益林为2010年1月1日起;2015年8月16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水竹湾森林公园内被毁林地面积为27100.6㎡,即40.6亩,由于涉案林地内林木已不复存在,且无伐桩遗留,故无法鉴定林种及林木蓄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乙、罗**、罗**、任*、罗**、罗**、柳*、罗**、罗**、罗**、罗**、罗**、罗**、程*、罗**、罗**、罗**、罗**、罗**、张*、谢*、李*追的证言,小班调查记载表,罗家村民会议记录,莽潭源山林地租赁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书,林权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关于建造水竹湾森林公园内林区道路的报告,浦江县林业局文件,浙江省林业厅文件,浦江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浦江县水**有限公司文件,浦江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办意见表,三角塘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浦江县水竹湾森林公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关于对《浦江县水竹湾森林公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鉴定意见》结论中是否生态公益林的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40.6亩林地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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