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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书记员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林*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承包本市洋**道洋安村窑上自然村枯死木清理项目。同年12月,被告人林*在雇工处理先前砍伐的树木时,擅自要求砍工砍伐其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以外的本市洋**道洋安村(原洋**道窑上村)承包给他人的“蚊虫湾”山场上的松木共计30株,经建德市**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的松木计材积4.2993立方米,折立木材积(蓄积)6.5538立方米。

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盗伐林木的损失。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浙江省**有权证复印件、原《山林所有权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清册复印件、林权登记台账复印件、山地流转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权证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证人吴*、刘*、徐*、王**、方*甲、方*乙、许*、王**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已赔偿盗伐林木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林*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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