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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何*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于2009年11月16日、2010年6月28日、2011年12月13日、2012年3月27日、2013年11月26日被沭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各一次。后被告人何*又在沭阳县桑墟镇某某小区X栋X单元XXX室其家中从事医疗活动,于2015年10月15日被沭阳县**育委员会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何*供认了其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生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并被五次行政处罚后仍然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刘*、陈*、袁*、刘*端等人证言、沭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沭阳县**育委员会现场笔录、沭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何*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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