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县瓦坊乡何宅庄开办个体诊所,泗**生局先后于2014年12月24日和2015年2月13日两次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15年4月10日,泗**生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杨*继续无证行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县瓦坊乡吴宅村何宅庄开办个体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泗**生局先后于2014年12月24日和2015年2月13日两次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15年4月10日,泗**生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杨*继续无证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处方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谭*证言等在卷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