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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杨*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定远县定城镇城隍庙巷擅自开设杨**牙科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并于2011年6月15日、2015年2月2日先后两次被定远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杨*在其诊所接诊过程中被定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治疗机及药品若干。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的治疗机及药品若干予以没收,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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