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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涡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0023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涡刑初字第005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及证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诊疗活动。涡**生局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和2014年11月4日对张*作出了两次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3日,张*再次擅自从事诊疗活动时,被涡**生局当场查获。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张*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张*上诉提出:其因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再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和10月31日非法行医被涡**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3日上午,张*在为一患者输液时,被涡**生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立案决定书、告知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2014年11月30日,涡阳县卫生局将张*非法行医案移交公安机关。

2、户籍信息证明上诉人张*的身份情况。

3、涡阳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无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该局亦未核发其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涡阳县公安局对张*非法行医现场进行勘验情况。

5、涡**生局行政处罚档案资料证明: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涡**生局先后于2014年10月14日、11月4日对张*进行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3日,张*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再次被涡**生局查获。现场笔录证明张*诊所内一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张*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并在“以上属实”字样上按有指印。

6、证人王**、王*乙(均系涡阳县卫生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张*因非法行医,其单位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11月4日对张*作了两次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3日,张*再次从事诊疗活动被二人当场查获。他们看一个老太太睡在床上输液,一个小孩在旁边看着。

7、证人杨*的证言:张*主动找其说卫生部门拍一其在她家输液的照片,让其跟她一起去涡阳把这个情况说一下。

8、证人焦*的证言:2014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在张*家输液时遇到涡阳县卫生局的人来检查。

9、证人王**的证言:张*在家开个诊所,经常给同村村民看病。

10、证人乔**的证言:张*开诊所有10多年了,她怕上面检查,都是在患者家中给人输液,不在诊所给人输液。

11、证人乔**的证言:同村的人发烧、感冒都去张*开的诊所治疗,其在几年前在张*开的诊所输过液。

12、上诉人张*的供述:其开展诊疗活动五六年了,都是看一些小病,给病人输液、拿点药。2014年10月14日、11月4日,其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两次被涡**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3日,其在经营的诊所内给一老太太输液时被涡**生局查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对张*提出其因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再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张*关于2014年11月13日其在经营的诊所内非法行医一节供述与现场笔录及王**、王**的证言相印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非法行医的的事实。张*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鉴于张*犯罪情节较轻,原判所作量刑嫌重,应予变更。根据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刑初字第0054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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