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检察员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10年8月2日、2011年4月11日被正**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12年4月16日、2012年9月4日、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再次因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被正**生局查处三次并给予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医生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人冯某某、杜某某的证言,正**计委证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正**计委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司法机关审批表,彭某某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一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虽然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开办医疗机构和开展就诊活动,且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彭某某近两年来已没有在家中继续非法行医,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表现,且正阳县司法局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