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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侯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法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平舆县李屯镇集开办一家金龙牙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平舆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2015年3月25日、2015年6月22日对侯XX作出三次行政处罚的决定,但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侯XX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开展诊疗活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侯XX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平**生局证明、抓获经过;光盘四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进行非法行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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