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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以来,被告人卢*在固始县张老埠乡卢大街街道开设诊所。卢*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其经营的诊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卢*先后于2009年9月4日、2010年6月2日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卢*仍继续非法行医,于2011年8月6日再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4日,卢*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卢*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其经营的诊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固始县张老埠乡卢大街街道开设诊所。卢*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先后于2009年9月4日、2010年6月2日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卢*仍继续非法行医,于2011年8月6日再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4日,卢*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违法所得2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案发及立案侦查的情况。

②关于卢*行医资质查询情况的复函证实,未查询到卢*乡村医生职业注册信息,未查询到卢*执业(助理)医师注册信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③固始县卫生局行政执法文书证实,被告人卢*因非法行医,三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④罚没票据证实,被告人卢*违法所得被追缴。

⑤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⑥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被告人卢*供述其非法行医及被查处的情况。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卢*主动到案。

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无前科犯罪。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卢*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在在未取得《乡村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系非法行医,其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卢*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卢*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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