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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濮阳县城关镇铁邱路“董大夫门诊”坐诊。濮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4月5日、2014年5月12日对其作出2次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董某某仍然进行非法诊疗活动。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谢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濮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取绨公告照片等证据。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濮阳县城关镇铁邱路“董大夫门诊”坐诊,董某某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该门诊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濮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4月5日、同年5月12日对董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董某某仍然进行非法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供认不讳,又有证人谢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濮**生局案件移送书,濮**生局业务股证明,濮**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询问董某某笔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笔录,濮**生局卫生监督意见书,取缔公告照片、门诊现场执法照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成立。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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