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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擅自在平顶山市花园街开设黄某某诊所为人治病,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平顶**卫生局于2012年3月23日、2012年5月31日两次予以行政处罚后,黄某某仍在该诊所非法行医为人治病。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擅自在平顶山市花园街开设黄某某诊所为人治病,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平顶**卫生局于2012年3月23日以非法行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4月10日,平顶**卫生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某仍在为人治病,即于2012年5月31日以非法行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3月13日,平顶**卫生局执法人员徐某某、张某某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某仍在该诊所非法行医,即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与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张**的证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的立案报告、调查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清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平卫卫医罚决字(2012)第01*号、(2012)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查诊疗照片、平顶**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等证据证实,亦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出具的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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